內容摘要:
為在本市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,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,提高出生人口素質,合理減輕參保生育婦女醫療費用負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、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、國務院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,經市政府同意,現就調整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信息概覽:
一、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,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:
(一)生育的,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;
(二)妊娠4個月以上(含4個月)自然流產的,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;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的,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。
二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2016年7月1日至發文之日,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,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,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。
(來源: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)
——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,具體內容以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