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上海】《關于實施上海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》
內容摘要:
近日,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通知,對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問題進行了規定,其主要內容如下:
信息概覽:
首先,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、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都適用本通知。
其次,通知對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待遇做了規定。
第一,居民大病保險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、腎移植抗排異治療、惡性腫瘤治療(化學治療、內分泌特異治療、放射治療、同位素治療、介入治療、中醫藥治療)、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(精神分裂癥、中重度抑郁癥、狂躁癥、強迫癥、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、癲癇伴發精神障礙、偏執性精神病)。2015年9月1日起,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患血友病、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,一并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范圍。
第二,參保居民患上述大病,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、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,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,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%。其中,參保居民中已參加本市中小學生、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,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。
通知還對居民大病保險的經辦機構和報銷憑證做了規定。
(來源: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)
——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,具體內容以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。